1.国家助学贷款 (1)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就是新生入学后在校园所在地通过本校学生资助部门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的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一种。每年额度为学费和住宿费总和,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还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3年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为20年。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借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年限(在校生按学制剩余年限)最长加10年确定,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4年。学生正常学制毕业后满两年开始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2.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解决在校学习期间的生活费,根据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分三档资助,具体资助标准为:特殊困难等级每生每年4000元,困难等级每生每年3000元,一般困难等级每生每年2000元。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各高校于当年11月15日前完成评审。国家助学金各年按10个月发放,高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3.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从二年级起可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4.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从二年级起可申请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高校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5.新生入学资助项目 中西部生源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申请入学资助项目,解决入校报到的交通费和入学后短期生活费。就读本省院校的新生每人500元,就读省外院校的新生每人1000元。学生可向当地县级教育部门咨询办理。 中西部地区包括: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6.师范生免费教育 师范生免费教育是指从2007年秋季入学的新生起,国家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部属师范大学以及2013年新增省部共建师范院校江西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在校期间不用缴纳学费、住宿费,还可获得生活费补助。有志从教并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业优秀学生,在入学两年内,可按规定转入师范专业,高校返还学费、住宿费,补发生活费补助。 7.勤工助学 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可以利用课余时间参加高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等。 8.退役士兵教育资助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内容包括三项:一是学费资助,申请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学费标准低于8000元的,按实际收费标准申请,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二是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三是其他奖助学金资助。学费由中央财政按标准和隶属关系补助退役士兵学生所在学校,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规定执行,直接补给退役士兵学生本人。 9.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 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或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由国家实行代偿。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10.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可获得国家资助。国家补偿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在读学生(含新生)服役期间,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如自愿复学(或入学),可获学费减免,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 11.直招士官国家资助 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可获得国家资助。国家补偿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 12.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 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缴纳第一学年学费的广东省户籍一年级本专科新生,特别是残孤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和低收入家庭子女,可以申请新生资助。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学费标准低于6000元的,按实际应缴纳学费金额进行资助,为一次性资助。 13.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 户籍在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且小学和初中均在少数民族聚居区中小学就读,2013年及以后通过普通高考,考上全日制高校(含省外高校)的少数民族本专科大学生,可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族工作部门申请资助,资助金额为每生每年5000元—15000元。 14.南粤扶残助学工程 广东省户籍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残疾大学生(包括本专科生),符合条件的残疾大学生可在入学前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资助金额为每生每年5000元—15000元。 15.其他资助政策与措施 (1)学费减免 国家对高校中部分确因经济条件所限,交纳学费有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具体办法由高校制订。 (2)绿色通道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期间,通过高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高校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3)建档立卡 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补助标准为省内公办高校的广东户籍建档立卡本专科学生免交学费(不含住宿费),民办高校的广东户籍建档立卡本专科学生减免5000元学费。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在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基础上,再补助每人每学年7000元。 (4)辅助措施 各高校利用自有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等,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对发生临时困难的学生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 |